市残联字[2016]16号
各县(区)残联:
现将《桂林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65走地盘
2016年6月28日
桂林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保障残疾人老有所养。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桂残联字〔201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实施残疾人就业援助,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出发,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补贴,扶持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促进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具有桂林市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定期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证明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开具,证明相关人员灵活就业的具体项目、岗位、地点及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内容。
三、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不低于800元/人·年的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不再享受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当地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
四、资金来源
自治区从财政预算残疾人就业和扶贫专项经费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剂金中安排参保补贴,对县(县级市)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年;对市辖区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年。
五、补贴程序
(一)申请
1、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本年度参保,下一年度申请补贴。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各县(区)残联可参考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社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人社部门社保补贴情况进行标注);
(4)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
(5)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效凭证;
(6)本人银行卡或存折。
以上(2)至(6)项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二)审核和发放
1、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贴。
2、各地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补贴的发放工作。
(三)其他要求
1、各县(区)残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2),报市残联教育就业科。
2、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发放城镇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
3、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补贴对象,将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发放补贴,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