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一、名称、性质
(一)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第263项)
二、设定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六条。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六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接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实施权限:《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在职人员总数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地级市的用人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1.5%;在县(市)的用人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2%。(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审核携带材料
1、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2、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花名册;
4、残疾职工工资表(上年3、6、9、12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6、《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七、办结时限
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2859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