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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走地盘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1-11-10(来源:) 作者:
市残联字〔201145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经贸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残联字〔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诉求日趋强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推动,20078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CB/T210552007)国家标准正式发布;200912月,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于201041起实施。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残疾人安全驾车出行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协调工作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一项多边性的系统工程,包括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既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社会有关方面的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的实现。

  三、依据规定,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员身体检查

  残疾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前,应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残疾人驾驶员体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残疾人驾驶员身体检查。

  承担残疾人驾驶员体检业务的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要向残疾人及社会公布,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制定的《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卫医政发〔201034号),由业务能力较强并经过业务培训的医务人员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市卫生局要会同市公安、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员体检工作的指导。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方便残疾人出入的无障碍设施,并在交费、体检等环节提供优质服务。体检收费给予适当优惠,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四、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

  为使残疾人驾驶员掌握驾驶技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认定的基础上,选择一所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一级驾校为残疾人学习驾驶汽车培训学校,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的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驾校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业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局、残联共同做好对驾校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教育教练员和健全学员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学习驾驶创造良好的环境。

  凡承担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业务的学校,要至少配备一台自动挡教练车辆,购置加装符合质量标准的肢残人驾驶汽车辅助装置,完善方便残疾人学习驾驶的无障碍设施,安排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练员任教,根据学员不同残疾类别,按照教学大纲分类施教。依照有关规定,培训收取费用标准与健全人学员标准一致,不得增加或巧立名目收费。

  从事残疾人汽车驾驶专门培训的驾校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申报从事专门培训的车辆,办理教练车证。

  五、明确责任,加强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的监管

  为保证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加装辅助装置的监管。质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确保辅助装置质量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CB/T210552007)国家标准。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每年底各部门依据职责将所掌握的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备案情况,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

  六、严格把关,做好加装辅助装置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

  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有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残疾人专用汽车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注册登记时车辆应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残疾人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安全系数检验报告,并出具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凭证。残疾人汽车应与普通汽车一样,每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七、完善服务,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办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专用卫生间,优先安排预约考试,提供专用科目一考试机位,考试机位要符合考试监控要求。科目二、三考试时,应向残疾学员提供符合考试要求的残疾人专用车作为考试车进行考试。车管所应配备可快速拆装的车载考试设备。作为考试用车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具备有效的辅助制动装置。参加考证的残疾人在参加场地考试时应自行准备行动辅助设备。要推动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国家标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设在规范的停车场内,不宜在路面设置残疾人专用临时停车位。在规范的停车场内,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做好残疾人意见的收集和信息的反馈,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起步和后续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守法驾驶车辆,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八、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宣传工作,通过大众媒体和工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使残疾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与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为残疾人驾驶汽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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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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