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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走地盘关于印发《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3-20(来源:) 作者:
市残联字〔20128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精神和规定,为了深入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我会制定了《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实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

                                   365走地盘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促进我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精神与规定,结合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与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为指导,以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化改造需求为导向,以改善其无障碍状况和提高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为目标,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上级残联下达的改造任务,确保有限的改造资金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益,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从中受益。

  第二条 改造对象

  重点解决肢体、听力、视力等三类贫困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方面的障碍。改造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辖县(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下肢、视力、听力残疾,生活和行动不便者;

  (二)无障碍设施利用率较高,需求迫切者;

  (三)居住环境具备改造条件者;

  (四)生活贫困,无经济能力对其居住环境改造者;

  (五)改造的房屋:

  1.城镇必须是残疾人日常居住具有本人产权的房屋;

  或者经房产部门同意改造具有本人使用权的廉租房和直管公房;

  2.农村必须是残疾人日常居住办了建房手续的房屋;

  或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回建具有产权的房屋。

  3.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与其家人共同生活并经户主同意改造的房屋。

  第三条 改造内容

  按照残疾人房屋结构以及特殊需求,一户一策,实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着眼于选择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最可行、最经济的改造课题,根据残疾人的类别与家居实际情况,从以下内容中选择实施:

  (一)出入口改造:台阶改坡道;楼梯、过道加设扶手;地面平整硬化;铺设提示盲道等。

  (二)户门改造:户门加宽便于轮椅通行;加设扶手、门把手、低位窥视镜、闪光门铃;户内实行无障碍通行等。

  (三)卧室改造:入门加宽;加设扶手、低位电源开关、呼叫门铃、闪光门铃或闪光开水壶等。

  (四)卫生间改造:入门加宽;洗脸台、梳妆台低位改造;地面防滑改造;蹲便器改坐便器;加装扶手、抓杆、浴凳或淋浴椅等。

  (五)厨房改造:入门加宽;灶台、橱柜、水池等低位改造,方便坐轮椅者使用等;

  (六)阳台改造:晾衣架低位改造、设置升降衣架,方便坐轮椅者使用等。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改造情形。

  第四条 改造原则

  坚持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愿为原则,以县(区)为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一)制度公开化。

  对资助的改造家庭要进行公示,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老残一体和孤残一体家庭优先考虑。

  (二)设计个性化。

  因地制宜,针对每户改造对象不同情况,特别注意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设施改造为主,制定个性化改造方案。

  (三)改造科学化。

  方便适用,功能多样,确保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四)资金专用化。

  坚持改造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把改造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改造资金支付与改造项目基本吻合。

  第五条 改造程序

  (一)县(区)残联在年初规定的时间向市残联申报本级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

  (二)县(区)残联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向辖区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发出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通知;

  (三)有改造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提出申请,填写《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

  (四)村委(社区)会同县(区)残联对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入户调查,经初审在村委(社区)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或街道;

  (五)乡镇(街道)对报来的《桂林市贫困残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或区残联。

  (六)县(区)残联对报来的《桂林市贫困残人家庭无碍障改造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七)县(区)残联与市残联签署改造任务协议、与确定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签署按照核定项目进行改造的协议、与有资质、有爱心、有经验、有营业地址和营业执照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签署按户改造的设计、施工协议。

  (八)县(区)将本级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上报市残联审定后,市残联组织业务培训,方可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九)县(区)残联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结果进行逐户检查验收,填写《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表》。

  (十)县(区)残联向市残联申报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并报送总结及相关资料。

  (十一)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质量、档案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条 改造进度

  (一)改造筹备阶段(每年35月)

  大体包括各县(区)对有改造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初审、公示,确定本级无障碍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及改造项目内容,上报市残联审定等环节;

  (二)组织施工阶段(每年610月)

  大体包括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入户勘察,在征求改造户意见的基础上设计和施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入户满意度调查等环节;

  (三)验收评估阶段(每年811月)

  大体包括组织开展中、末期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动态检查、评估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评选先进典型,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进行改造工作总结,向市残联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等环节。

  第七条 改造资料

  按户建档,存档内容主要包括:

  (一)《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表》、《桂林市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表》;

  (二)改造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改造对象申领一年以上低保证复印件;

  (四)改造的房屋:

  1.城镇改造对象有房屋产权的须有其名下产权证复印件;有廉租房、直管公房使用权的须有其名下租约合同复印件,房产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签字同意改造加盖公章;

  2.农村改造对象房屋有使用权的须有其名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有房屋产权的须有其名下的产权证复印件;

  3.残疾人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其证复印件上还应有户主的签字同意和村委(社区)的盖章证明。

  (五)“一户一策”的设计、改造图纸;

  (六)与施工单位签订以户为单位的改造施工合同;

  (七)以户为单位的改造施工经费预(结)算清单。

  (八)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前、后对比彩色照片及电子文档。

  第八条 改造资金

  (一)在上级残联投入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及县(区)均要投入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可视经济条件增加改造项目,超出改造费用部分自行负责。

  第九条 改造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残联要成立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县(区)残联为责任单位,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专人具体落实,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有条件的成立主要由住建部门专家组成的无障碍改造专家组,便于加强对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落实配套经费。

  各县(区)残联要将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配套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掌握和使用改造经费,严格控制实施范围和项目,市残联与市财政每年要对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健全档案资料。

  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要把整理和收集无障碍改造家庭资料档案,完善相关电子数据库,视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作为反映和检查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成效的真凭实据,务必抓紧抓实。

  (四)违规责任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按改造内容施工屡教不改的,取消其申报改造任务的资格;将改造资金挪用或者截留的,除追回改造资金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重视宣传作用。

  要积极宣传无障碍设施建设理念,争取残疾人家庭、邻里的理解和支持;对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要及时宣传报道;要借助主流媒体,促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深入发展,营造全社会参与、建设“无障碍环境”的良好氛围。

  十、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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