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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
2012-11-01(来源:) 作者:
市政办〔201222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1

          

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规范管理残疾人助学金审批、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市发〔2010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残疾人优待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20035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市城区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下列人员:

  (一)在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

  (二)接受义务教育、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三)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

  (三)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

  (四)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

  (五)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资助对象自愿申报(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报),到所在乡镇(街道)残联领取并填写《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接受各教育阶段的第一学期,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成人中、高等教育的应提供毕业证书,接受学前教育的应提供学校证明和每月缴费凭据,缴费凭据应与学校证明一致);

  2.残疾学生须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

  3.贫困残疾人子女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父母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城乡低保救助证》;

  4.领取助学金的银行帐号(卡/折)。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城区残联审核;

  (三)各城区残联审核后,对受助对象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2月底、9月底前,将当年学期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发放

  市残联于每年3月、10月份对各城区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城区残联,由城区残联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受助对象银行卡(折)上。

  五、资金保障

  助学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

  六、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残联的职责:组织本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和就读学校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做好申请对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二)城区残联的职责:对本城区申请对象进行审批和公示,做好分类统计、汇总,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并做好审批材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残联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三)市残联的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各城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市财政局的职责:落实资助资金,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

  (一)各城区残联、乡镇(街道)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与本辖区民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做好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和教育救助衔接工作。严格做好受助对象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手续,按时上报申请审批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将申报材料补全的,由经办人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在查明责任后由该级责任人负责违规资金追缴,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市残联要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各县未制定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助学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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