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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桂林市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12-17(来源:) 作者:
市残联字[2012]30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残联: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1]66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扎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明确相关部门残疾人法律救助的职责,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现将《桂林市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切实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我们将对各县区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建设与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1217    

桂林市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桂林市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明确相关部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职责,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正确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现有残疾人36.1万,占全市人口的7.23%,涉及35万多户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全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彰显司法公正,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发生,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残疾人法律救助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机构、公证处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本着简便、有效、适当的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程序,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大程度地满足残疾人的法律需求,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体系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重点是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并以各种形式为残疾人予以法律服务和帮助。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协调,共同促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和做好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市、县(区)两级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息联络及日常事务的处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政策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立,报上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开为残疾人法律救助的范围和条件,指定本部门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联络人,着力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落实。

  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工作内容、管理要求和经费保障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制定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制定、执行《桂林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制度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当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情况,分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形势,部署下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解决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认真落实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分工负责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救助、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务体系。

  (一)人民法院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要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

  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于残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减少残疾人的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的诉讼成本。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免费提供盲文、大字体的判决书。

  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残疾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盲、聋、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残疾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人民检察院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查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宽,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健康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加强与家长、学校、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相关人员。强化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构等场所的监管,保障残疾人罪犯、被羁押人和被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助。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安部门

  根据本地实际,深入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   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益,依法打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种侵害残疾人道路通行权益的行为。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他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待残疾犯罪嫌疑人更要慎用警械和武器,对于确有人身危险必须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在危险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在针对残疾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四)司法行政部门

  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门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村(居)委会等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机制,及时了解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需求。

  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各种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途径、方法,完善各项“便民助残”措施,为残疾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在残联和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点或者工作站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要建设和改善便利残疾人求助的办公接待场所和无障碍服务设施,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通法律援助热线、设立咨询信箱、实行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

  积极倡导律师事务所与残联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在残联设置  法律服务工作站,派专职律师在残联办公,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对经济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少或者免除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项资金,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积极组织推荐律师参与残疾人权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论证工作,推动残疾人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动为残疾人上门办理公证,解答残疾人的公证法律咨询。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认真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治氛围,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把各项法律法规送到广大残疾人手中,不断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五)民政部门

  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原则,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内容低保范围,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要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确保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要求。加强对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场所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保障权益。对于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要及时、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公平、及时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教育部门

  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教育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残疾人教育机构能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教育权利。

  (八)卫生部门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九)残联

  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畅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认真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适时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扶助。

  市、县(区)残联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复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创造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的重要意义,落实关于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有利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的办公场所要符合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同时,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对于应当公开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救助程序、重要信息,要通过媒体、网络、广播、手语节目、电子屏幕等形式进行公告,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要为在法律救助过程中需要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在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办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相关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检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同时,要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

  六、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附件:1.桂林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2.桂林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桂林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  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成立。

  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残联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和管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

  第三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商、代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条 负责将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涉残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需要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外,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对于能够提供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公示。

  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1)残疾人经济困难(具体标准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第七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八条 建立案件登记、统计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涉残典型案件。

  第十条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每年度末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一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支付。残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附件2

桂林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长: 彭卫国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365走地盘理事长

             黎筱棣  桂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建平  桂林市司法局党组成员

             郑天青  桂林市民政局副局长

             魏承林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桂林市教育局调研员

             周爱民  桂林市卫生局副局长

  执行 组长:李孝平  365走地盘副理事长

       员:刘福平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蒋润华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苏国富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罗永勤  桂林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龙安翼  桂林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刘为全  365走地盘维权科副科长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李孝平(兼)

    任:刘为全  365走地盘维权科副科长

       员:毛雪梅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雷薛云  桂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

             廖付生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李鹤鹏  桂林市民政局法制科副科长

             赵伟凤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促科副科长

             粟旭东  桂林市教育局基教科副科长

             张刚胜  桂林市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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