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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0-08(来源:) 作者:
市价费〔201612

市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市民停车和出行环境,合理运用价格杠杆缓解我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3号)等文件规定,2016914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在市区(仅限老城区)内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而实行的计时收费。

  二、收费主体。对优化调整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实行收费,必须是经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的经营公司。未经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城市道路路内实行停车收费。

  三、收费原则。优化调整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市中心区域路段高于其他区域路段”和“谁占用谁付费,占用越久、付费越高”的原则制定,实行区域差异化定价管理。道路收费区域类型划分和收费路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市政、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

  四、收费标准。优化调整的桂林市城区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时间,采取收费标准递增的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大型机动车收费标准按实际所占车位数量进行收费。大、小型机动车区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五、收费方式。本通知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配备智能计时设备停车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计时的收费标准。

  六、下列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环卫等特种车辆;

  (二) 22:00至次日8:00停放在一类区域以及21:00至次日9:00停放在二、三类区域的机动车辆。

  (三)计时收费时段内在二、三类区域停放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机动车辆。

  (四)停放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残疾人机动车。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机动车停放泊位路段醒目位置设立由市物价局统一样式和内容的收费标价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标价牌应标明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名称、收费标准、收费类别、收费时间、免费时段、每日最高限价、执收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泊位数量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八、各道路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统一道路停车收费服务执业标准,规范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应统一制服,佩戴统一标志和收费员证,以方便群众识别,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相关的价格法规知识和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必须通过经营管理公司组织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服务收费上岗培训;

  (三)佩戴由经营管理公司监制的标牌。标牌应有姓名、性别、收费员编号,并按规定着装。具体管理办法由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制定。

  九、市物价、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应对桂林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收入依法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增强收费收入和支出的透明度,对违法收费和违法支出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对停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车辆,或停车后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车辆,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桂林市优化调整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111日起实行。

                              桂林市物价局

                              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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